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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玉中民一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已付清本次执行的抚养费1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玉中民一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18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曾桂文审判员  唐国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