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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家胜与刘焕龙、刘锦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胜,刘焕龙,刘锦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业务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32号原告:张家胜,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申德宣,居民。被告:刘焕龙,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刘锦生,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业务一部,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胜与被告刘焕龙、刘锦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家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家胜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胜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