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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66-1号原告: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洁,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姚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骏,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哥伦布(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曲梅、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