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学军审判员 张茂祥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