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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万刚与郭军、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刚,郭军,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郭万刚,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郭军,男,汉族,现年约45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刘刚,男,汉族,现年约35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刚与被告郭军、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刚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刚撤回对被告郭军、刘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原告郭万刚自行负担。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