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福君与施斌、宁波隆源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君,施斌,宁波隆源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6-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君,农民。委托代理人:庄程巍。被执行人:施斌。被执行人:宁波隆源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福君与施斌、宁波隆源盛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1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