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涛与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商初字第280号原告徐涛,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君,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涛与被告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洪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