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农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静,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顶峰人民陪审员 李秉鸿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