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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农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静,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顶峰人民陪审员  李秉鸿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