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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王瑞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王瑞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601号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分公司员工。被告王瑞蕾,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瑞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