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3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韩某为非法使用、转租本市闵行区A工业区X7队的工业储备用地,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马某甲(已被判刑)的介绍,给予时任闵行区A工业区整违办拆违队队长王某甲、副队长王某乙和张某某三人(均已被判刑)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嗣后,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明知该用地所有权归A工业区所有、非经工业区同意他人无权出借的情况下,仍滥用职权,非法同意将涉案土地交被告人韩某等人使用并放任其转租。2014年4月,被告人韩某在检察机关调查王某甲等人滥用职权案时如实交代了其行贿行为。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韩某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金某、陈某某、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刘某某、周某某、马某丙、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中共上海市A工业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出具的上海市A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A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关于设立A工业区整治违章建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整违办管理制度、关于金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职务证明、土地性质证明、会议纪要,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供的关于批准上海市A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前期基础性开发(A地块)储备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检讨书,A工业区出具的整违办队员上缴礼金情况说明、收据等书证,相关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韩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贝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