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与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1号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运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02606-4。法定代表人:汪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苗素侠,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阳市金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