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张贵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贵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勇,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郭仕海,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贵美,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张贵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勇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