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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欧华平、李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华平,李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47号被执行人欧华平。被执行人李洪生。原告肖玉良与被告欧华平、李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两被告应负担诉讼费1344元。因两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生下落;被执行人欧华平因本案交通肇事及其他犯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4年6月12日释放,现暂住绍兴市越城区某出租房,无固定收入。查询各大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所等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