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欧华平、李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华平,李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47号被执行人欧华平。被执行人李洪生。原告肖玉良与被告欧华平、李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两被告应负担诉讼费1344元。因两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洪生下落;被执行人欧华平因本案交通肇事及其他犯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4年6月12日释放,现暂住绍兴市越城区某出租房,无固定收入。查询各大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所等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