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光辉与蒋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辉,蒋小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杨光辉,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蒋小兵,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杨光辉与被告蒋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学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田鹏飞担任记录。原告杨光辉到庭参���诉讼,被告蒋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光辉诉称,2014年10月被告蒋小兵找到原告杨光辉,叫原告去“凤凰人家大酒店”装修,做工期间被告蒋小兵断断续续支付了原告生活费。2015年春节前,被告蒋小兵以与凤凰人家大酒店没有结清帐为由,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与其他民工告到县政府,县政府将原告等诉求移送劳动局,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蒋小兵为原告写下欠工资8000元的欠条,至今被告蒋小兵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追讨8000元工资。原告杨光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做工工资8000元。被告蒋小兵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杨光辉经被告蒋小兵雇请做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8000元。本院认为,蒋小兵出具的欠条虽注明系欠原告做工工资8000元,但该款项实际上系欠劳务报酬。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罗文达、邱昕纯代表的“凤凰人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该酒店未登记注册)与被告蒋小兵所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蒋小兵承接“凤凰人家大酒店”装修工程,原告杨光辉系被告蒋小兵雇请至“凤凰人家大酒店”施工的做工人之一。经庭审质证,原告表示其受蒋小兵雇请,在上述协议中的“凤凰人家大酒店”做工,对协议无异议。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9日,被告蒋小兵与罗文达、邱昕纯代表的“凤凰人家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该酒店未登记注册)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蒋小兵承接“凤凰人家大酒店”装修工程。2014年10月,被告蒋小兵找到原告杨光辉,雇请其去“凤凰人家大酒店”装修,期间被告蒋小兵一直未支付原告杨光辉的劳务报酬,经原告杨光辉催讨,被告蒋小兵于2015年2月15日为原告书写了1份欠原告杨光辉做工工资8000元的欠条,但被告蒋小兵却一直未支付,故原告杨光辉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蒋小兵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蒋小兵雇请原告杨光辉为其承揽的“凤凰人家大酒店”做工,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系雇工,被告系雇主,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未支付劳务报酬,故原告杨光���要求被告蒋小兵支付劳务报酬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小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杨光辉劳务报酬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小兵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鹏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