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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黄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陂盘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黄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支付抚养费9600元;2、由被执行人黄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2014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但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黄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杨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9)陂盘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9)陂盘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