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周某某,男,1967年7月7日生。被告董某某,女,1971年7月15日生。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月18日在桐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出离婚。本院做出(2014)桐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原、被告送达该判决。现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距上次本院判决生效之日期间间隔不满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