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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永某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15号原告李某。被告永某二,国籍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永某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