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永某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15号原告李某。被告永某二,国籍日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永某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