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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某县人,户籍地在某县某镇某村,现住某县某镇甲村。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某省甲县人,现户籍所在地在某省甲县甲镇甲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供一份某县公安局乙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经审查,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02月09日因投靠亲属,将户口迁往某省甲县甲镇甲村甲组。但被告起诉的时间是2015年4月21日,且结合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陈某某不符合下落不明的情形。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所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飘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人民陪审员 胡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阳 琴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