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世平、刘翠云与张世平、刘翠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世平,刘翠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2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翠云。再审申请人张世平因与被申请人刘翠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代理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世平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世平在一审中已经认可刘翠云系为其个人提供劳务受伤,且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刘翠云系其所称的有关公司雇佣了刘翠云,故一审判令张世平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张世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世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