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本勇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本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257号罪犯潘本勇。现在浙江省泰顺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温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本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本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潘本勇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本勇减去拘役十日(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