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金勋与晟琳服装(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勋,晟琳服装(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金勋。被执行人:晟琳服装(大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晟琳服装(大连)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当时以(2012)开执字第574号案件统一执行,本案未予以正式立案。2015年4月30日本案正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晟琳服装(大连)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成品衣服及其他财产。上述查封财产委托评估价值为850,116.68元,后经两次拍卖流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就流拍财产抵债事宜作出执行案件财产分配方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185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受偿比例为50%,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2013年5月13日,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领取抵债财产,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抵债财产,并同意案件执行完结,但本案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来领取。现剩余未及时领取抵债财产仍存于本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2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