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贾雯雯诉陈卫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1日相识谈恋,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四年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不履行家庭义务,仅每年春节时才回家,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婚后被告向原告隐瞒其病情,双方时常吵闹。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讼法院,要求判令离婚。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但其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每年都将收入交给原告,不存在不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况,在医院检查后被告也将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原告,亦不存在隐瞒病情的问题。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日相识谈恋,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均在外地打工,每年春节时才回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四年,期间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双方均在外地打工,虽然每年相聚时间较少,但彼此已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相互关心、相互理解、互相包容,以共建幸福美满家庭。期间双方虽有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就此亦未举出相应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小辉代理审判员  姚 岚代理审判员  姚胜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