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淮南鑫启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淮南鑫启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兴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9578-X。法定代表人:劳凤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芳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法定代表人:黄其仙,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南鑫启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淮南鑫启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鑫启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鑫启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