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英,袁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宁县龙头镇。委托代理人李明春,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宁县长宁镇。被执行人袁业华,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红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江安民初字第1050号]中,被执行人袁业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借款54000元,诉讼费、保全费1135元,共计55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外出,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