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任强、覃建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任强,覃建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贵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强,男,生于1979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覃建华,女,生于1979年11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强、覃建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74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原告四川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