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法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庄志勇与马亮、代力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勇,马亮,代力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庄志勇,男,38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马亮,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代力力,女,31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庄志勇与被执行人马亮、代力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庄志勇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庄志勇担保财产房屋的查封,及被执行人马亮财产房屋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庄志勇提出申请,申请解除担保财产及保全财产的査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庄志勇所有的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前双井子村社区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21308***号,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营业房的查封。二、解除被执行人马亮所有的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前双井子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G01**-08***号,建筑面积为68.88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佟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