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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某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45号原告:*某,男,193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某,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鑫都华庭小区。被告:*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徽省颍上县人事局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义诉被告李先东、李向阳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双TDH06EAJ@AH原告李成义,男,1933年8月30日出生,住颍上县耿棚镇北杨村杨庄3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李先东,男,汉族,颍上县慎城镇鑫都华庭小区;李向阳,男,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事局院内……(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义,颍上县耿棚镇北杨村杨庄38号,中国(大陆)籍,被告:李先东,颍上县慎城镇鑫都华庭小区,中国(大陆)籍,被告:李向阳,安徽省颍上县人事局院内,中国(大陆)籍赡养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李成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李成义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李成义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