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建平与张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平,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平。被执行人张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岩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岩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