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童玉国、高亮与高亮、尤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玉国,高亮,尤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70号原告:童玉国,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亮。被告:尤亮,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玉国诉被告高亮、尤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玉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亮、尤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玉国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亮、尤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3元,撤诉减半收取2716.5元,由原告童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