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光华、左续丽等与王国梁、杨国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华,左续丽,沈三元,沈何艳,王国梁,杨国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何光华。原告左续丽。原告沈三元。原告沈何艳。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荣,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梁。被告杨国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原告何光华、左续丽、沈三元、沈何艳与被告王国梁、杨国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78200.5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原告沈三元、沈何艳及案外人何李君确认,本案诉状中何光华、左续丽的签名系由何李君代签,无法证明系何光华、左续丽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三元、沈何艳以本案四原告名义提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