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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房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房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杜某,被告房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鼓楼巷。法定代表人万天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房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已履行了协助查询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房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柯尊玖审 判 员  谢成虎人民陪审员  张国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昝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