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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肖祖明、唐红平、肖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肖祖明,唐红平,肖宗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负责人晏勇开,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叶菁,系该行的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玉平,系该行职工。被告肖祖明。被告唐红平。被告肖宗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诉被告肖祖明、唐红平、肖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告肖祖明、唐红平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书面催告原告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在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