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与福建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福建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非诉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关关长。委托代理人:刘朋承、张妍,均为该关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建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红。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老关缉快违字(2014)107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撤回强制执行老关缉快违字(2014)107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肖晓丽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星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