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贺竹翠诉被告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竹翠,湖南省溆浦县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溆行初字第10号原告贺竹翠,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历万,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溆浦县司法局干部。被告湖南省溆浦县房产管理局。地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周远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小花,女,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原告贺竹翠不服被告溆浦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竹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贺竹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竹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竹翠负担。审 判 长 谢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朗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