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盛刚与刘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盛刚,农民。上诉人刘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实际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住所地亦为天津市北辰区,依据两便原则,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