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培永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14号罪犯刘培永,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市中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培永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培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被评为2012、2013、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培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月起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2次,被评为2012、2013、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培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市中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9日出具的市中司评字(2015)第03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刘培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培永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