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杨磊、周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710号原告李勇。被告杨磊。被告周广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杨磊、周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以王艳艳、李勇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8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艳艳、李勇名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8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杨磊、周广芹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