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望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曹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曹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望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建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胜军。申请执行人望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1)望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胜军的银行存款35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