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利军诉陈大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李利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陈大某,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被申请人陈大某于2013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于2013年7月22日又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2013年12月9日借款20000元,2014年5月24日借款30000元,此四笔借款共计120000元。截止201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0000元。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大某所有的位于工业街祥和园小区1号楼4单元201室的一套房产进行依法查封。申请人李利某以自己所有的丰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冀GD58**)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大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工业街祥和园小区1号楼4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套;二、扣押申请人李利某所有的丰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冀GD58**)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