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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375号原告宋×,女性,年龄47。被告张×,男性,年龄49。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