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薛佳佳诉方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薛某某,女,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新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