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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薛佳佳诉方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薛某某,女,198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新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