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琴与苏易忠、朱兵、李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琴,苏易忠,朱兵,李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保字第423号原告谢琴,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冷锡侠,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易忠,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朱兵,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清玉,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琴诉被告苏易忠、朱兵、李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兵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和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兵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房屋和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荟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