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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兴富、周祥荣与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富,周祥荣,杨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李兴富,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洪济桥巷。原告周祥荣,男,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被告杨建辉,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富、周祥荣与被告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富、周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李兴富、周祥荣负担。审 判 长  陈明金代理审判员  徐盛棱人民陪审员  邱宗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左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