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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黄执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倪峰与罗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峰,罗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黄执保字第00003号原告倪峰。委托代理人李月发。被告罗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峰与被告罗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峰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倪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罗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士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