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少民与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程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民,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程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王少民。委托代理人刘孝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48号。法定代表人罗春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作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荣。委托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民与被告兴达公司、程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少民负担。审 判 长 阮文胜审 判 员 陈新财人民陪审员 樊启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