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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邹节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邹节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负责人王建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韧,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邹节志,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邹节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