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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池某在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497号“凯乐游戏厅”内摆设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4台“齐天大圣”游戏机(每台2个机位)和1台“捕鱼机”(每台8个机位)供他人赌博,退分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池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池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庄某、张某、蒋某、刘某、曾某、陈某、蓝某、范某、孙某、翁某、叶某的证言;4、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检查笔录;7、证据保全清单;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9、承包协议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游戏厅”内,置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池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池某的犯罪事实、自首及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池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赌博工具等物品,予以追缴或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交国库。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阙少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