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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邢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邢秀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邢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元,由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