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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夏抓勾申请对王伟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抓勾,王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88-1号申请人夏抓勾,男。被申请人王伟杰,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18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NR2**号两轮摩托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