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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甲,杨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刘甲,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周群 关注公众号“”